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他,2,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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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他字第2號
原 告 黃聰霖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被 告 交通部高雄區監理所屏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法定代理人 梁郭國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又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修正,嗣於112年8月15日施行)。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交通裁決訴訟於112年8月15日起,已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本院非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及前開說明,本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原告向非管轄法院之本院提起本件撤銷訴訟,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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