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勞補,11,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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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劉育紹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仕霖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工資補償111萬6,000元、失能補償100萬7,820元及精神慰撫金287萬6,1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工資補償部分請求111萬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059元(12088×2/3=8059,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2,441元(00000-0000=4244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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