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勞補,29,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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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郭順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917元(13375×2/3=8,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458元(00000-0000=4458)。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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