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勞補,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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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紹哲即立全人力派遣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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