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原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書豪
郭舒艷
郭書維
郭書賓
代 理 人 吳軒宇律師
相 對 人 李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 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 號(刑事案件案號:113 年度原交訴字第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2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到場人員:法 官 楊宗翰書記官 顏子仁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相對人 詳報到單調解委員
三、當事人調解成立之內容:㈠兩造就本交通事件所生損害經會算並抵銷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等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整(含強制汽車責任險)。
㈡給付方式:⑴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113 年8 月15日前給付壹佰參拾萬元。
⑵餘款壹佰貳拾萬元,由相對人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3 年8 月15日以前給付完畢。
⑶以上款項直接匯入聲請人等指定帳戶(台灣銀行農科分行,戶名:郭書維、帳號:000000000000號)。
⑷若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13 年8 月15日以前給付完畢,則被告應於113 年8 月30日以前補足剩餘款項。
㈢聲請人等關於本件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㈣待相對人全部款項給付完畢後,聲請人等願意原諒相對人,並同意給予相對人緩刑之機會。
以上調解筆錄交當事人閱覽確認無訛,對於內容均表示無異議後簽名於後。
代 理 人:吳軒宇律師 相 對 人:李玉花 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調 解委 員:陳惠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書 記 官:顏子仁 法 官:楊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