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明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463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