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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湯隆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提出債務人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設立登記地址及統一編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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