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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債 務 人 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
兼法定代理人 湯隆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14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06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1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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