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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宋芳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宋芳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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