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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曾翊淳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巷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947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599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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