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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煜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1,4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煜銘於民國11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143,166元正未給付,其中136,153元為本金;
6,220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煜銘於民國111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91,288元正未給付,其中88,432元為本金;
2,356元為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煜銘於民國111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55,872元正未給付,其中53,559元為本金;
1,813元為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黃煜銘於民國110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31,321元正未給付,其中28,879元為本金;
1,455元為利息;
9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黃煜銘於民國110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357,147元正未給付,其中346,426元為本金;
9,928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黃煜銘於民國110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42,661元正未給付,其中42,144元為本金;
51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153元 黃煜銘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8432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3559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8879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46426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42144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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