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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鮑霨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4,6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鮑霨任於民國112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29,539元正未給付,其中28,428元為本金;
1,103元為利息;
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鮑霨任於民國111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295,144元正未給付,其中282,605元為本金;
12,239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428元 鮑霨任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2605元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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