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陳俊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5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俊嘉於民國108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598元(含本金34,524元、利息2,074元)及其中34,524元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524元 陳俊嘉 民國112年12月13日 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