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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係未成年人,債權讓與通知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故請重新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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