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390,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阮念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7,21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