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402,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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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鄭旭東






陳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7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旭東前邀同案外人鄭進雄、債務人陳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43,78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鄭進雄已於民國111年4月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陳美麗、鄭雯宜、鄭永家、鄭名揚、鄭旭東、鄭進盆、鄭鈺蓁、鄭云雲、鄭素琴、鄭麗香皆已聲請拋棄繼承。

㈢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789元 陳美麗、鄭旭東 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789元 陳美麗、鄭旭東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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