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418,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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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潘葦綸即潘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3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0304元,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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