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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鐘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20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鐘翊華於民國109年04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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