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434,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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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瑞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6,0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瑞濃於民國111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449,265元正未給付,其中424,050元為本金;

23,922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瑞濃於民國110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9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416,780元正未給付,其中392,979元為本金;

22,508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4050元 洪瑞濃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2979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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