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49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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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施承華即華瀚測量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案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原告之訴,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53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依同法聲請之案件,應有準用。

二、經查,債權人前於民國113年1月2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42號案件審理,並於113年2月29日核發支付命令在案。

惟債權人又於113年2月7日就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就本院已受理聲請之案件再為聲請。

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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