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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即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重新協議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請提出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姓名、住所。
二、請重新對相對人甲○○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若信件被退回,請提出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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