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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孫紫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0,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110年10月8日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10月12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6.7%計算之利息【現為8.28%】。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
㈢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透過『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前置協商,與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並簽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相對人同意自民國112年11月起,分60期利率7%,於每月10日以新臺幣9,579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比例清償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相對人首期協商款即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仍未獲付款,依協議書第4條約定,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契約約定辦理,今相對人仍積欠本金計新臺幣370,221元整及如附表所述之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0221元 孫紫薇 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 至民國112年11月09日止 週年利率8.28% 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9.93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月者,按週年利率8.2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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