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560,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世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482元,及其中新臺幣90,34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