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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博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①至②之信用貸款契約,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及帳務明細(須可看出各筆貸款尚餘本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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