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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與陳淑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查狀附回執收件人非本件債務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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