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馮馨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966***023、0989***118號電信契約,及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台幣12,474元、13,91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如:服務申請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