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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敏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000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敏櫻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000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42,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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