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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黃至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57,36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7,578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8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2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3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0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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