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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宇薇
債 務 人 江招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789元,及其中76,217元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31日止,按月計收600元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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