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66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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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梁碧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62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4,6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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