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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31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0,3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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