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681,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俊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080元,及其中新臺幣45,0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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