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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164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9,417元,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淑惠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7,164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6,034元整、消費款6,60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2,81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13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417元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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