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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潘靜怡即鼎威工程行
蘇振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6,66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計算之利息,另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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