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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陳來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提出債務人陳來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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