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嘉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起息日之定儲利率指數表)。
二、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1年5月16日,或提出得自111年4月14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