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918,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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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24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9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9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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