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998,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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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瑞興


債 務 人 黃秉淳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15,85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4.0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4.872%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①8,451元、②204,617元,及各自①112年12月13日、②112年7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4.0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4.872%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①36,318元、②344,972元,及各自①112年8月25日、②112年7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4.0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4.87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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