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陳谷進即陳谷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惟依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6之利息無效,故本件利息之請求,於110年7月19日以前可依兩造之約定利率請求,惟自110年7月20日以後應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故請具狀更正利息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