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蔡永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9,99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