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215,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0號0樓及000 號0樓至0樓、00樓至00樓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卡拉依樣達拉瓦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4,15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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