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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田春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23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79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552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80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40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36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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