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277,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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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卓浩雲

送達處所:高雄左營○○○00000○○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765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9,866元,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卓浩雲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1,765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5,011元整、預借現金4,855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89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866元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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