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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上列聲請人與郭瑞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繳費憑證,電號00000000000之用戶為慈正建設有限公司林士修,惠請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郭瑞華請求給付電費之依據,或釋明郭瑞華為電號00000000000之實際用電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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