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彥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