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280,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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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潘彥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彥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臺幣243,155元及利息。

惟查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並未釋明相對人有故意或過失,嗣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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