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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蕙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昱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對話紀錄擷圖,與聲請人所陳稱第2及3次之借款金額及利息並不相符,且亦未見兩造有約定遲延利息,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293,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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