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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潘柏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0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柏呈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12月2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⒈消費本金:49,429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⒉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利息計算:1,099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⒊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⒋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368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0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29元 潘柏呈 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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