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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潘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225元,及其中新臺幣56,501元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建成於112年07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潘建成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56,501元,但於113年01月08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1,22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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