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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陳慶豐
陳品維
一、債務人陳慶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3,31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陳慶豐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品維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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